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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运输车辆管理操作(安徽运输车辆管理操作规程)

2024-08-06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扣留车辆;超限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依法吊销运输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场所。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规定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

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明确规定,货运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超过标准尺寸、重量和轴数时,将会遭到处罚。超限行为的惩罚分为三档,其中超限率在30%以下的货物车辆只需要缴纳一定罚款并扣留车辆,而超限率在30%以上的则面临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2、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道路运输经营

1、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车辆管理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第二十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道路交通实际,对高污染车辆和载客汽车以外的黄牌汽车禁行和限行区域、路段、时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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