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9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于行政监督检查的实施和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制度,对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依法检查,经营者需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在执行检查时,工作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标识,执行文明执法。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1、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3、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统称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1、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运管查车一般罚款标准如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运管处和运管所有什么区别行政级别不同。
3、道路运输的行政处罚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对于同时存在两项或以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分别进行处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第十八条)。在同一运输过程中,同一违法行为不会被重复罚款,以防止过度处罚(第十九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运政机构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或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