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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运输相关资料管理(港口码头管理规定)

2024-06-27

交通部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1、第十八条 交通部或其授权机关应加强对国际班轮运输的管理。港口、船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建立健全有关班轮运输的统计制度,按交通部或其授权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班轮运输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谎报。

2、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4、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第七条 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5、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市场运输价格,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国港口相关制度

- 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业务范围和工作关系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明确了公司的主要业务职责和工作关系。第三条,港口集装箱公司主要负责承揽集装箱船、车的装卸、中转、联运等业务,包括装卸货物、拆箱、装箱、堆存、保管以及洗箱、修箱等。此外,他们可根据需要提供报关、代运、报验等服务和相关劳务工作。

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的管理规定中,第十一项涉及船舶代理公司的职责。当代理公司受委托测量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时,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铅封管理在第十二条规定中,集装箱运输货物必须实施铅封。如由船方负责箱内货物,外轮理货公司将代表船方施封,铅封由船公司或理货公司提供,费用由船公司负责。

为顺应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秉持服务于船舶、货主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宗旨,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强化港口对这类码头的专业管理,这就是《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的初衷。

当船舶或火车装卸集装箱时,遵循船港或车港之间的交接原则。进出口货物在船边交接,由外轮理货公司代表船方与港口集装箱公司执行,进行箱号、箱体及铅封的共同检查,如有损坏或异常,应在设备交接单上详细记录,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确保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的安全生产,一项至关重要的港口集装箱码头安全管理暂行规则被确立。其中,第十九条强调了强制性的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如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行驶路径,以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路线。

在处理国际集装箱进出港口的费用问题时,根据《港口国际集装箱码头管理暂行规则》,费用结算遵循交通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船港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在这一条款中。对于各地的集装箱公司,他们有权利依据本规则制定详细的集装箱码头管理实施细则,并将其公开实施,但需提前向交通部备案。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2008修正)

1、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管理工作。

2、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航道养护和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为了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水路交通,确保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推动水路交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

2、港花园安置房小区。根据查询南昌市政府官网显示,南昌港口白水湖社区管理处瓜洲村、中联村、黄堂村、南坊村4个征迁村的村民,安置房在空港花园安置房小区,改善了这些村庄村民的居住条件。

3、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4、南昌出口走南昌港,位于中国江西省南昌市,地处鄱阳湖之滨,赣江之畔,“襟三江而带五湖”,其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为依托,以长江为纽带,以赣江为主通道,以赣、闽、湘为经济腹地,是中国28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南昌港有各类码头46座,总泊位数111个,主要分布在南昌大桥以上赣江大桥以下的河段。

5、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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