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8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与《条例》一并执行,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车辆,除《条例》规定外,机动车还包括农用运输车。
5、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应当严格控制平面交叉数量。属于国道、省道的一级公路与其他道路交叉的,除受地形和其他特殊条件限制外,应当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交叉。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4、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5、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发展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交通行业规定的教学大纲,填写培训记录。
6、将条例中涉及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删去《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和综合性能检测”、第八章的章名中的“和检测”。
道路运输管理措施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输管理处,由运输管理处主任__兼任主任。 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全市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即日起至20__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__年4月底前)。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