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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所(上海陆上运输司机上岗证审证地址)

2024-06-29

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服务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兼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除外。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具体管理。

其他要求: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企业需要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以及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经营者、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出入本市的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服务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兼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除外。

3、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哗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也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4、三)运输服务;(四)长途旅客运输;(五)一类汽车维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六)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经营事项由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局审批。

5、交通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国家及省市有关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非机动车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运局)是本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2、上海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经营资格管理主要遵循第二章的规定。首先,本市对这类运输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异化策略,即市区限制发展,郊县适度扩展,这是由市交通局和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的车辆控制计划(第五条)。

3、无论是本市的任何区域,只要进行非机动车的营业性货物运输活动,都将受此办法的约束和指导。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作为主要管理部门,其陆上运输管理处(市陆管处)具体负责实施和监督此类运输活动。同时,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也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修正)

1、本办法适用于外地驻沪机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驻沪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外地货车进上海规定:白天都不能进市区,夜间才可以,8:00-20:00不得进入外环。且需备有货运车市区通行证。

3、每日7时至10时、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周日、国定假日除外:延安高架路;沪闵高架路;中环路;华夏高架路;卢浦大桥;南北高架路;逸仙高架路;内环高架路。

4、第四条(货运价格) 本市网约车货运价格推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方法单位) 市交通出行行政管理学机构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其归属的上海大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办承担网约车的主要管理方法和监督工作。

5、为了加强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驻沪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非本市地方牌照的机动车辆在本市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

6、有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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