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2 (一)车辆的.管理 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客运发展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高速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应包括牵引车和挂车,货运车辆从事集装箱运输,其《道路运输证》上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因此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牵引车和挂车,都应当具有“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资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河南省针对超限超载问题实施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两轴车辆,如果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将被视为超限超载。三轴车辆的车货总重若超过30吨,也将被视为违规,需要注意的是,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四轴车辆的车货总重限制在40吨以内,超过这个限制将被认定为超限超载。
3、《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及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2、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3、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推动我国水路运输业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5、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运输活动。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船舶管理要求 条例对船舶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